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李国峰,男,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高怀庆,男,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5R032。
住所地: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李国峰、高怀庆、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经查,因***起诉的被告***无明确地址,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及明确的送达地址,因王世胜所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