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5962号
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何流,经理。
被告:四川中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美琼。
本院在审理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4元,减半收取96.97元,由原告重庆恒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黄兴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