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3795号
原告:范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负责人:任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与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