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范某、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3795号 原告:范某,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负责人:任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范某与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