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墨玉县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5)新3222执保75号 墨玉县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2025年05月25日墨玉县永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墨玉县分公司,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24522.1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222民初25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5月26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实际冻结被申请公司在银行内的人民币现金存款2124522.12元一年,冻结期限(自2025-05-26至2026-05-25),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保,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该查封财产自行解封的,由你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