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072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白礁村城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6408992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3-D03地块5#商业办公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376770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拟与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龙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