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9民初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大邑县。
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长盛锦江小区第**不分单元1219(**1208)。
法定代表人:张海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友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