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2029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150XX****XX。
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电话0792-836****。
被告:**,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189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煤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永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