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3308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峰,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水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绿地国际博览城JLH603-D03地块5#商业办公楼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937677082。
法定代表人:张海辉。
第三人:齐庆华,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第三人:邵双喜,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媒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齐庆华、邵双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媒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齐庆华、邵双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左莉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德武
书 记 员 涂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