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生,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齐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5600元、***劳务费46500元、***劳务费17000元、***劳务费17000元、***劳务费2400元、***劳务费2400元;2.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1075元,保险费500元,执行费156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56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46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4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4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60元,保全费1075元,保险费500元,被执行人陕西经达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本案执行费1564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31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5年4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