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7031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04月15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甘肃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0F5KXE,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58号光明花园小区物业楼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RFUQ2D,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1号保利大夏A塔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信息由被告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第三人:贵州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甘河社区4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OMA6HGC6D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信息由被告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原告***与被告甘肃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匠盟盟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甘肃国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