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4554944249F)。
法定代表人:尹德和。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291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61元(以12911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7年6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5月6日止),案件受理费2880元,执行费1837元,合计1496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道县和一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96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