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4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黎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长沙长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7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林,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利新城办公楼(A15)612房。
法定代表人:陈卓君,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6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人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李龙玺
审判员 赵佳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