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2180号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张才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标,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183857479K。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树华
书 记 员 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