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82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安沙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继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婧,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长沙长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48号永华大厦7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6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名下位于长沙市(权证号码:×)、816号房(权证号码:×)过户登记至湖南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长沙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7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云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石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