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系***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西川河南路1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安瑞达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6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判员***系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诉请支付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护理费案件的一审审判员。***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足以说明申请人两年后的护理费仍需通过法院实体审查后方可决断,并非中院论述的不需要另行起诉。既然***在本案中支持了申请人的一审诉求,足以说明其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中两年后的护理费仍需通过诉讼而进行实体审查,并非两年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原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只是对护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限于存在护理。既然是附条件的判决,申请人就得通过再次诉讼证明确实需要护理。(二)本案在二审调解时各方并未对两年后的护理费进行过实体处理,仅是对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应当立即支付的1206176.74元进行的调解。1.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在调解笔录中未表示放弃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被申请人也未表示不承担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调解时并未对申请人两年后的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进行说明和处理。2.对原二审调解书第四项“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不能机械地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彻底消灭,而是应当结合整个调解过程、调解笔录、调解书其他内容及一般人认知逻辑,调解书中出现该项可能是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依惯例所加。结合当时的调解过程,对该项的理解是双方在将120万余元调解成110万元。至于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恢复情况还可另行主张。结合调解书第三项内容,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110万元,申请人可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即申请人也只能申请执行120万余元,不可能申请执行160万元。至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申请人在本案执行终结后根据治疗和身体恢复情况另行主张。(三)再审申请人的父亲为早日取得赔偿款才作出10万余元的让步。如果调解金额高于一审判决的120万余元,则可以确定当时将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一并调解处理。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辩解,申请人的父亲在案件情况对自己有利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下作出10万余元的让步,还将再审申请人在日后可能获得的至少50万余元赔偿费都放弃,从逻辑上讲不现实。本案申请人是针对两年后实际产生的治疗费及护理费提起的诉讼,是针对新的案件事实,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瑞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被答辩人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再审申请。关于护理费前诉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具体费用判决中也予以明确,只是支付方式为每两年支付一次,该费用不需要另行起诉,且此案二审调解书中的第四项明确说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为***本案主张护理费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8年4月,***受雇于***,在富县××镇××村进行移民搬迁房地下管道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毒。在另案***诉***、瑞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的诉请请求包含20年的护理费,一审法院认定***应支付的护理费以20年计算为511000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误工费等1155076.74元;二审中各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2020)陕06民终321号民事调解书记载,***赔偿***110万元整,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债务人已经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另案起诉时主张了护理费,一审法院已经按照相关标准认定20年护理费用为511000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金数额经调解确认为110万元,该调解结果应是在***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基础上做出,且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内容。故***本案主张的护理费,在另案中已经处理,***本次起诉主张护理费属重复诉讼,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