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2民初282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