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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稷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5民初318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