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3执复9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8号2#楼401室。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辛安路20号4号楼1单元102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辛安路20号1号楼2单元201号。
复议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5)鲁0305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在该申请书载明因各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已实质化解,故特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其执行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其执行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