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3财保19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231971********,住淄博市杏园东路16号。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8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分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