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92执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安居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5月2日生,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仍对申请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到期债务250232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各项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39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