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2财保429号
申请人:***,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安居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388513X0。
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购买45万元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万元的存款。
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