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破1号之四
申请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河**安居大街东段河**水务局院内。
代表人:白汝亮,组长。
2020年12月22日,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在2020年12月22日召开的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会议设立职工债权组、建设工程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赞成票76票,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100%;建设工程债权组赞成票27票,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赞成票49票,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100%;出资人组赞成票1票,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100%。依照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据此,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经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该重整计划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过程公开、透明,各表决组均以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体现了重整方案受到出资人和债权人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淑贞
审 判 员 崔建国
审 判 员 尤文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梦
书 记 员 乔 妮
附:临沂市东蒙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