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05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阳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林坤松,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阳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本案证据不足申请人需补充调查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