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中民二终第00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通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茹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211817-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宝鸡通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