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辛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3民初41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录。
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平安。
委托代理人:张小丽,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奇、刘智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8日,被告委托陕西博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本市雁塔区XX街XX路建筑面积为11085.4平方米的安置楼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了招标,原告中标,中标价为12332900元。原告中标后遂组织施工,其间被告对工程进行了变更,两栋楼分别增加一个楼层,室外部分增加370000元的工程量,人工费大幅增加,被告应当支付人工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和因被告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窝工损失等。2009年11月原告完成施工,被告仍下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结算协议履行了工程款支付的全部义务,并不下欠原告工程款;因双方已经约定涉案人工费不予调整,故不应调整人工费;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停窝工,故不存在窝工损失;原告所称的两栋楼分别增加一个楼层和室外部分增加370000元的工程量的问题已经在两份《施工结算协议》和《姑娘楼工程最终处理意见》中处理,且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原告所称的漏项和漏量并未得到被告的签字确认,不应支持。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同时因双方约定工期为280天,涉案工程于2007年10月9日开工,2011年7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逾期完工长达1103天,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110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逾期完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变更设计且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的,与原告无关。原告不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8日,被告委托陕西博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本市雁塔区XX街XX路建筑面积为11085.4平方米的安置楼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了招标,原告中标,中标价为12332900元。同年6月25日双方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80天,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风险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0月进场施工,2009年10月完工。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13620元。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
另查明,原告在施工中因被告要求对两栋楼分别增加了一个楼层,室外部分也增加了工程量。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委托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锦桥昌鉴字(2018)06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涉案工程造价为13212423.71元;因被告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未完善,造成窝工现象,造价为94332元。另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异议回复》载明:门窗漏项漏计455.63平方米证据中没有体现,但被告在仲裁中同意付给原告门窗遗漏款167000元。原告与被告对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均提出异议,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异议进行了书面回复。原告与被告均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异议成立。被告称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施工结算协议》和《姑娘楼工程最终处理意见》及《会议纪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没有加盖原告公章或者项目部印章。被告未提交证明2011年7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工程协议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异议回复》、《施工结算协议》、《姑娘楼工程最终处理意见》、《会议纪要》等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原告的诉请,经查,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风险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和《异议回复》载明的内容,应认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3212423.71元和门窗遗漏款167000元,共计13379423.71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31362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65803.7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人工费的调整属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不应再进行调整。另外因为窝工系被告原因造成,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窝工损失94332元。被告称双方已经结算且达成《施工结算协议》和《姑娘楼工程最终处理意见》及《会议纪要》,故不应再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经查,原告不认可《施工结算协议》和《姑娘楼工程最终处理意见》及《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且没有加盖原告公章或者项目部印章,另外《施工结算协议》上的工程造价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的工程造价差额巨大,明显显示公平。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经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原告施工中增加了施工量,且被告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未完善,造成窝工现象,加之被告未提交证明2011年7月23日办理移交手续的证据,故不能将逾期完工的责任归于原告,被告的反诉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5803.71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09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窝工损失94332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陕西广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40000元;鉴定费142538元和反诉费7364元,均由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毛建斌
人民陪审员  杨美妮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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