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102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西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2234411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安县月河镇月河卫生院,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月河镇菩萨殿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54364221831。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月河镇月河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陕10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镇安县月河镇月河卫生院应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给付工程款的利息40014.50元。因被执行人镇安县月河镇月河卫生院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安县月河镇月河卫生院向本院缴纳案款41040.50元,除执行费500元外,余下案款40014.50元及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526元共计40540.5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5)陕10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5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