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1民初813号
原告黎曼,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集中组***号,现住汉阴县城关镇双星村*组。系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
被告汉阴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男。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陕西汉阴县人,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五一村八组。
原告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汉阴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城关安平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已减半),原告黎曼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