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10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乾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大坪镇芋园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T3LN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厦1号(自贸保税大厦)4层D0405室A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1950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乾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乾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乾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机械租赁费合计556684.00元。被执行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464.00元、保全费3352.00元、执行费7967.00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乾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领取。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