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3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森林生态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瓦子街镇树顶漫步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第五大道1号自贸保税大厦4层D0405室A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延安森林生态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旅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嘉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嘉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延安旅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申请人一直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从未主张就违约金或者赔偿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二)两审法院混淆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与反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三)两审法院未释明对修复费用需要鉴定,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利。(四)两审法院采用双重标准,选择性适用对被申请人有利的证据。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工程签证单》说明:卡丁车赛道路面局部起堎,耐磨层颗粒粗糙,平整度不符合要求;沥青面局部严重薄厚不均,水厂后面至谷底局部出现和基层剥离现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抗辩请求。
陕西嘉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工程被答辩人于2016年10月24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时隔六年之后,延安旅投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延安旅投公司在一审答辩中要求:“1、按照签证单内容对质量路面进行维修;2、算清晰应向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在账务中扣除;3、对场地除施工以外占用的4年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算......”在延安旅投公司主张是抗辩还是反诉不明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延安旅投公司并未提出具体的反诉请求及路面破损与施工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并无明显错误。延安旅投公司在二审中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延安森林生态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工程垫资款289357.07元(498281.47元-电费57929.4元-年卡50995元-工程质量维修费100000元)......”因一审中延安旅投公司并未提出工程质量维修费的具体数额,在一审判决告知其另案起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陕西嘉业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认可一审判决另案起诉的处理,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程序性权利,亦无错误。
综上,延安旅投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安森林生态旅游文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