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9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居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曲江新区政通大道西侧曲江文化创意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38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的线索和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9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