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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94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居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曲江新区政通大道西侧曲江文化创意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338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的线索和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92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