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华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81执3735号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88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向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给付标的额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5119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660元,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