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48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春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春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2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春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434602元及利息(以434602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110元、执行费6970元。本院于2024年0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8459.33元,上述案款471489.33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春兴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费697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弘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