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510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9H6K8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1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1080271978546XA,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能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13TYW57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云计算大数据企业总部基地711-17。
负责人:***。
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兴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国能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2.7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天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