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渔民小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72民初115号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渔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镇泗洲村渔民区。

负责人:钟世强,该渔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照,该渔民小组代表、渔业社股东。

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30-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29655C。

法定代表人:宁武。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渔民小组诉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桂04民辖终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桂72民初57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桂民终197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20)桂72民初57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洲村渔民小组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

审 判 长  刘 海

审 判 员  蒋有益

人民陪审员  潘 茜

人民陪审员  温全莲

人民陪审员  杨 文

人民陪审员  杜晓荔

人民陪审员  赵裕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福林

书 记 员  郑曼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