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民初1820号
原告:广西田东县新百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南华街**(东港路**)。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广西田东县新百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班研,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海象,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住所地田阳县那坡镇那吉村/div>
法定代表人:蒙焕朝,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西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宁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田东县新百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田东县新百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