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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欣航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440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