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民终2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住所地邵阳县谷洲镇。
法定代表人:***,又名***,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上诉人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申报的综合楼建造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涉嫌串通投标等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