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3民初47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外贸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74319385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