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外贸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银海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国,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
法定代表人:龙蟠(曾用名龙盘),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上诉人龙建国及被上诉人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以下简称决菜学校)、***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银海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上诉人龙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被上诉人决菜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安公司上诉请求、答辩意见: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决菜学校对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7日虽然确定了建安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但是建安公司于8月22日才收到中标通知书,一审认定龙建国于8月18日组织的施工行为系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决菜学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错误。建安公司与决菜学校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的施工行为与建安公司无关。决菜学校自行安排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挂靠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对杨友良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一审遗漏当事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决菜学校在本案中委托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招投标代理人,该公司在招投标当天就通知决菜学校可以施工,违反法律规定,对杨友良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龙建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决菜学校对龙建国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龙建国与决菜学校合作的初始意图是想承包决菜学校的工程项目,但是在工程尚未正式发包出去之前,决菜学校口头指挥龙建国喊人拆除老教学楼的瓦面工作,龙建国与决菜学校之间的关系属于临时用工的劳动关系。***在喊杨友良等人拆除瓦面工作前并未事先征得龙建国的同意,事发当天龙建国不在现场且不知情,***与杨友良等人系决菜学校所请的临时工作人员,龙建国对杨友良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安公司系决菜学校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决菜学校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决。
决菜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建安公司、龙建国、***连带支付决菜学校垫付的杨友良赔偿款6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决菜学校、建安公司、龙建国、***、死者杨友良等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法院根据决菜学校的申请调取的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资金流向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包括2019年6月24日、7月12日庭审陈述),可认定:
1.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决菜学校系公立小学,坐落在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为龙蟠;建安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28层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法定代表人为银海国。应决菜学校的邀请,参与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竞标,2017年8月21日,确定建安公司中标。2017年9月5日,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签订“谷洲镇决菜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因此,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分别属于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2.龙建国与建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龙建国原属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村民,后迁入邵阳市,无建筑行业相关资质。2017年,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获准开建,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为赶工程进度,在2017年8月17日下午开标确定建安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后,决菜学校代理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唐凯当场口头通知可以动工。龙建国接到通知后,按照其事先与***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通知***召集人员于2017年8月18日进场拆瓦,杨友良在当天拆瓦时从屋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综上,龙建国与建安公司在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中分别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
3.***与龙建国之间的法律关系。龙建国与***虽事先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但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当天晚上口头解除了该“施工合同”,改为由***经龙建国通知召集人员一起来拆瓦,领取相应的大工工资(每天200元)。综上,***为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4.杨友良与***、龙建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经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决菜学校拆瓦,***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杨友良与***一起为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二、关于受害人杨友良从屋顶摔下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
2017年8月18日,***经龙建国通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决菜学校拆瓦,***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在拆瓦前,***要求大家注意安全,龙建国未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8天后于2017年8月27日死亡。2017年8月26日,为平息事态,维护决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发包人)、邵阳县建安公司(中标单位)、龙建国(实际承包人)为甲方,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为乙方”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因杨友良已被医学判断为脑死亡,故乙方自愿就赔偿问题与甲方一次性了结。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共计58万元(不包括此前所发生的医药费)。三、……此前甲方已经实际垫付8.5万元医药费……四、2017年8月26日24时后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五、乙方不得就此纠纷另行主张权利,并不得上访或纠缠甲方……”该协议书有决菜学校校长龙盘、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签名,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决菜学校除先行垫付的8.5万元医药费外,分两次付清了58万元赔偿款。
三、杨友良依法可纳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杨友良死亡时51岁,无被扶养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杨友良死亡后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杨友良系农村居民,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数据计算为11930元/年×20年=238600元;2.丧葬费,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为65994元/年÷2=32997元;3.医药费,医药费票据金额为60494.19元;4.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为47885元/年÷365天×8天=1049.53元;5.住院生活补助费,可计算为50元×8天=400元;6.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友良的死亡确使其家人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确定为30000元。以上合计364540.7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龙建国、***及受害人杨友良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杨友良在拆除决菜学校教学楼老瓦过程中坐断椽皮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是否有过错?其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决菜学校、建安公司、龙建国、***等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决菜学校向杨友良家属赔偿的66.5万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决菜学校是否可以向建安公司、龙建国、***等追偿?
一、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龙建国、***及受害人杨友良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应决菜学校的邀请,建安公司参与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竞标。2017年8月21日,建安公司中标。2017年9月5日,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签订“谷洲镇决菜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分别属于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龙建国原属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村民,后迁入邵阳市,无建筑行业相关资质。2017年,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获准开建,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龙建国与建安公司分别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
龙建国与***虽事先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但双方均承认当天晚上口头解除了该“施工合同”,改为由***经龙建国通知召集人员一起来拆瓦。***经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决菜学校拆瓦,***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杨友良与***一起为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二、杨友良在拆除决菜学校教学楼老瓦过程中坐断椽皮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是否有过错?其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2017年8月18日,***经龙建国通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决菜学校拆瓦,并要求注意安全。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拆瓦存在危险,但杨友良在内急下来方便时,在屋顶移动过程中,仍然因坐断椽皮摔下,杨友良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杨友良的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为死亡赔偿金238600元、丧葬费32997元、医药费60494.19元、护理费1049.5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364540.72元。
三、决菜学校、建安公司、龙建国、***等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经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决菜学校拆瓦,杨友良与***一起为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龙建国在拆瓦过程中未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杨友良的有关损害后果,可酌情由龙建国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91632.58元,其余责任杨友良自负。***与杨友良一起为龙建国提供劳务,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故***对同为提供劳务的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龙建国在建安公司被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后尚未与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就召集人员进场施工,没有得到建安公司的明确授权,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可酌情由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通过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在建安公司与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因工程进度需要,龙建国召集人员进场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决菜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决菜学校向杨友良家属赔偿的66.5万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决菜学校是否可以向建安公司、龙建国、***等追偿?
杨友良经***通知为龙建国拆除决菜学校旧瓦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杨友良抢救过程中,为稳定杨友良亲属情绪,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决菜学校与杨友良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决菜学校校长龙盘、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等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决菜学校根据该调解协议赔偿了杨友良亲属有关损失共计66.5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杨友良的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为364540.72元,因此,超出赔偿金额的款项为300459.28元。杨友良可纳入赔偿的金额为364540.72元,龙建国应当赔偿80%即291632.58元,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由杨友良自负。决菜学校将龙建国应当赔偿的款项赔偿给了杨友良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决菜学校可向龙建国追偿,要求龙建国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291632.58元,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通过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龙建国在建安公司尚未与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就通知***组织包括杨友良在内的村民进场施工,龙建国未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杨友良在屋顶坐断椽皮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龙建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为稳定杨友良亲属情绪,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决菜学校与杨友良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决菜学校根据该调解协议赔偿了杨友良亲属有关损失共计66.5万元,决菜学校可向龙建国追偿的款项为291632.58元,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该追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须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龙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决菜学校为其垫付的赔偿款291632.58元,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该追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驳回决菜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25元,由决菜学校负担3000元,龙建国负担2225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建安公司、龙建国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与认定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决菜学校因需要对其综合楼及教学楼进行改造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评标工作,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决菜学校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是案涉谷洲镇决菜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建安公司上诉提出,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17日开标确定建安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后,为赶工程进度,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即通知决菜学校可以动工。龙建国接到决菜学校通知后,通知***召集人员于2017年8月18日进场拆瓦,杨友良在当天拆瓦时从屋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21日,决菜学校作为招标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向建安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建安公司为中标人。同年9月5日,决菜学校与建安公司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从杨友良受伤时间来看,事发时建安公司尚未确定为中标人,未与决菜学校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龙建国、***、杨友良系接受建安公司的指派或者雇请从事拆瓦工作,因此,建安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龙建国是否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陈述不一致,但是龙建国是否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即使龙建国挂靠建安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因建安公司尚未确定为中标人,亦未与决菜学校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事发时龙建国喊人对决菜学校进行拆瓦工作的行为,亦不代表承包方,而是接受决菜学校的通知提前开展施工行为,龙建国对于提前开展施工行为而发生的事故主观上没有重大过错,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决菜学校作为招标人,在案涉工程尚未确定中标人、未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为了赶工程进度,通知龙建国喊人提前进行拆除工作,对于杨友良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经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决菜学校与杨友良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决菜学校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后,无权再向建安公司、龙建国、***追偿。
综上所述,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龙建国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9元,合计16574元,由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肖 霞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正忠
代理书记员 晏 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