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3民初352号
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住所地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
法定代表人:龙蟠(曾用名龙盘),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高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邵新街外贸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银海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龙建国,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李朵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以下简称决菜学校)与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龙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52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原告决菜学校不服该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作出(2019)湘05民终278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决菜学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高强、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决菜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杨有良赔偿款665000元;2.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7日,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室改造项目开标,被告建安公司中标。双方原计划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承包人龙建国与建安公司在开标前商议挂靠该公司)。原告代理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唐凯在2017年8月17日开标程序完成后,当场口头通知中心学校领导和在场的其他所有学校领导,“你们回校可以动工了”。由于工期紧张,被告建安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安排被告龙建国进场施工,被告龙建国将瓦面拆除工作承包给被告李朵明。被告李朵明于2017年8月18日雇请杨友良来拆瓦时,杨友良于当天从瓦面摔下重伤至脑死亡。经邵阳县谷洲镇司法所调解,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为平息事态,维护原告学校教学秩序,原告只得先行垫付杨友良各项赔偿款合计665000元。综上,三被告未安全施工,发生安全事故至杨友良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三被告拒赔的情况下,原告为平息事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迫不得已先行垫付有关赔偿款,因此,原告有权向三被告就有关赔偿款进行追偿。
被告建安公司辩称,1.建安公司与龙建国无关,建安公司应决菜学校邀请参加投标,2017年8月17日下午开标后被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但在未领到中标通知书前并不是中标人;2.本案事故发生在2017年8月18日,建安公司确定中标时间是2017年8月21日,因此本案事故与建安公司无关;3.建安公司未参加事故的处理,建安公司不是本案的责任人。
被告龙建国辩称,2017年8月17日,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室改造项目开标,被告建安公司中标。同年8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龙建国找人对老教学楼改造施工,被告龙建国安排被告李朵明喊人施工,被告李朵明喊来杨友良及其他村民将老教学楼旧瓦进行拆除,拆瓦时被告龙建国不在事故现场。因此,杨友良死亡损失与被告龙建国无关。
李朵明辩称,被告李朵明只是给决菜学校做工,是大工,当时大工按200元每天计算,小工按150元每天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决菜学校、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李朵明、死者杨友良等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本院根据原告决菜学校的申请调取的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资金流向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包括2019年6月24日、7月12日庭审陈述),可认定:
1.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决菜学校系公立小学,坐落在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为龙蟠;被告建安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28层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法定代表人为银海国。应原告决菜学校的邀请,参与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竞标,2017年8月21日,确定被告建安公司中标。2017年9月5日,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谷洲镇决菜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分别属于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2.被告龙建国与被告建安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龙建国原属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村民,后迁入邵阳市,无建筑行业相关资质。2017年,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获准开建,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项目。为赶工程进度,在2017年8月17日下午开标确定被告建安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后,原告代理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唐凯当场口头通知可以动工。被告龙建国接通知后,按照其事先与被告李朵明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通知被告李朵明召集人员于2017年8月18日进场拆瓦,杨友良在当天拆瓦时从屋顶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综上,被告龙建国与被告建安公司在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中分别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
3.被告李朵明与被告龙建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龙建国与被告李朵明虽事先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但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当天晚上口头解除了该“施工合同”,改为由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召集人员一起来拆瓦,领取相应的大工工资(每天200元)。综上,被告李朵明为被告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4.杨友良与被告李朵明、龙建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原告决菜学校拆瓦,被告李朵明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杨友良与被告李朵明一起为被告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二、关于受害人杨友良从屋顶摔下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
2017年8月18日,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原告决菜学校拆瓦,被告李朵明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在拆瓦前,李朵明要求大家注意安全,被告龙建国未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8天后于2017年8月27日死亡。2017年8月26日,为平息事态,维护原告决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发包人)、邵阳县建安公司(中标单位)、龙建国(实际承包人)为甲方,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为乙方”作出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因杨友良已被医学判断为脑死亡,故乙方自愿就赔偿问题与甲方一次性了结。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共计58万元(不包括此前所发生的医药费)。三、……此前甲方已经实际垫付8.5万元医药费……四、2017年8月26日24时后发生的医疗费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五、乙方不得就此纠纷另行主张权利,并不得上访或纠缠甲方……”,该协议书有原告决菜学校校长龙盘、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签名,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原告决菜学校除先行垫付的8.5万元医药费外,分两次付清了58万元赔偿款。
三、杨友良依法可纳入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杨友良死亡时51岁,无被扶养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杨友良死亡后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杨友良系农村居民,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数据计算为11930元/年×20年=238600元;2.丧葬费,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为65994元/年÷2=32997元;3.医药费,医药费票据金额为60494.19元;4.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为47885元/年÷365天×8天=1049.53元;5.住院生活补助费,可计算为50元×8天=400元;6.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杨友良的死亡确使其家人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确定为30000元。以上合计364540.72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李朵明及受害人杨友良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杨友良在拆除原告决菜学校教学楼老瓦过程中坐断椽皮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是否有过错?其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原告决菜学校、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决菜学校向杨友良家属赔偿的66.5万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追偿?
一、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李朵明及受害人杨友良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应原告决菜学校的邀请,被告建安公司参与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竞标。2017年8月21日,被告建安公司中标。2017年9月5日,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谷洲镇决菜小学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原告决菜学校与被告建安公司分别属于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被告龙建国原属邵阳县谷洲镇决菜村村民,后迁入邵阳市,无建筑行业相关资质。2017年,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项目获准开建,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被告龙建国与被告建安公司分别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
被告龙建国与被告李朵明虽事先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关于“拆除本栋楼房屋老瓦,更换横条、椽皮,加木方铺油毡,三向屋檐钉倒板,刷好油漆”的“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小学教学楼改造施工合同”,但双方均承认当天晚上口头解除了该“施工合同”,改为由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召集人员一起来拆瓦。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原告决菜学校拆瓦,被告李朵明领取每天200元的大工工资,杨友良领取每天150元的小工工资。杨友良与被告李朵明一起为被告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
二、杨友良在拆除原告决菜学校教学楼老瓦过程中坐断椽皮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是否有过错?其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2017年8月18日,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原告决菜学校拆瓦,并要求注意安全。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拆瓦存在危险,但杨友良在内急下来方便时,在屋顶移动过程中,仍然因坐断椽皮摔下,杨友良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杨友良的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为死亡赔偿金238600元、丧葬费32997元、医药费60494.19元、护理费1049.5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364540.72元。
三、原告决菜学校、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承包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被告李朵明经被告龙建国通知于2017年8月18日召集包括杨友良在内的部分村民来原告决菜学校拆瓦,杨友良与被告李朵明一起为被告龙建国提供劳务,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龙建国系接受劳务一方。在拆瓦过程中,杨友良内急下来方便时,坐断椽皮,从屋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友良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龙建国在拆瓦过程中未到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杨友良的有关损害后果,可酌情由被告龙建国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91632.58元,其余责任杨友良自负。被告李朵明与杨友良一起为被告龙建国提供劳务,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故被告李朵明对同为提供劳务的杨友良的损害后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承包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被告龙建国在被告建安公司被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后尚未与原告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就召集人员进场施工,没有得到被告建安公司的明确授权,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可酌情由被告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通过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承包该工程,在被告建安公司与原告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因工程进度需要,被告龙建国召集人员进场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原告决菜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决菜学校向杨友良家属赔偿的66.5万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建安公司、龙建国、****追偿?
杨友良经被告李朵明通知为被告龙建国拆除决菜学校旧瓦时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杨友良抢救过程中,为稳定杨友良亲属情绪,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决菜学校与杨友良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决菜学校校长龙盘、杨友良丈夫李跃生、儿子李小卫、女儿李小叶等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原告决菜学校根据该调解协议赔偿了杨友良亲属有关损失共计66.5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杨友良的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为364540.72元,因此,超出赔偿金额的款项为300459.28元。杨友良可纳入赔偿的金额364540.72元,被告龙建国应当赔偿80%即291632.58元,被告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由杨友良自负。原告决菜学校将被告龙建国应当赔偿的款项赔偿给了杨友良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原告决菜学校可向被告龙建国追偿,要求被告龙建国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291632.58元,被告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李朵明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决菜学校综合楼及教学楼改造工程通过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被告龙建国挂靠被告建安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确定为中标第一候选人,被告龙建国在被告建安公司尚未与原告决菜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就通知被告李朵明组织包括杨友良在内的村民进场施工,被告龙建国未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杨友良在屋顶坐断椽皮摔下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杨友良的损害后果,被告龙建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朵明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为稳定杨友良亲属情绪,平息事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在邵阳县谷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原告决菜学校与杨友良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决菜学校根据该调解协议赔偿了杨友良亲属有关损失共计66.5万元,原告决菜学校可向被告龙建国追偿的款项为291632.58元,被告建安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该追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李朵明无须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为其垫付的赔偿款291632.58元,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对该追偿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需执行的款项由被告龙建国或被告湖南省邵阳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付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负担3000元,被告龙建国负担22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邵阳县谷洲镇决菜学校预交,被告龙建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伯清
审 判 员 李梅生
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梦思
书记员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