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民初4505-1号
原告:***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银山路2号。
诉讼代表人:***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程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亚,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青,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关系市柳州市柳邕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廖荣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超,广西华尚(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海西路二轻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付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博汇久创钢板桩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徐州徐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楚河南、嵩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魏贤东,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博汇久创钢板桩机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