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9253号
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琨,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楚河南嵩山路东。
管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建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环湖大道东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滨,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09.5元,减半收取109954.75元,由原告山西***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悦
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
人民陪审员 王新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玉洁
书 记 员 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