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4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航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尖公园内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黑白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时侠标。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审被告:李涓,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上诉人无锡海航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黑白龙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海航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海航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富建文
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