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3110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