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10民初11293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若***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被告B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8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以涉案链接已被断开为由自愿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A公司是第xxx号、第xxx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经查,在被告B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被告***开设店铺(掌柜ID:xxx),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即广泛宣传原告品牌的侵权产品,并大量销售该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
被告B公司书面辩称,一、被告***系会员名为“xxx”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该会员在2020年9月设置店铺名称为“xxx”);二、涉案商品链接均已于庭前断开。
原告A公司围绕诉请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均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B公司未举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况
1、第xxx号“xx”注册商标,注册人:A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冲水槽等,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5月7日经续展至2029年5月6日;
2.第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A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冲水槽等,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5月7日经续展至2029年5月6日。
二、被控侵权状况
1、涉案店铺名称:xxx(2021年11月29日第二次取证时更名为“xx厨房卫浴厂家直销”),掌柜名:xxx,注册经营者:***。
2、取证方式:公证取证,取证时间:2020年9月21日、2021年11月29日,公证书编号:(2020)沪静证经字第xxx号公证书、(2021)川成证民字第xxx号。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一名称:xx纳米水槽单槽304不锈钢**耐磨防锈台上台下厨房黑色洗菜盆,售价180-740元,30天内已售出372件,**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原告A公司购买该链接项下商品一件。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二名称:xx纳米水槽单槽黑色手工大单槽304不锈钢家用**厨房洗菜盆洗碗池,售价218-708元,30天内已售出3363件,**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原告A公司购买该链接项下商品一件。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三名称:xx**厨房纳米304不锈钢水槽耐磨/抗菌/黑色手工单槽洗碗池,售价240-755元,30天内已售出107件,**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四名称:xx纳米手工水槽双槽不锈钢厨房黑色洗菜洗碗池单槽**刀架款盆,售价240-675元,累计评论200+,**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五名称:xx***水槽双槽洗菜盆厨房水槽套餐水池洗碗槽菜盆***白,售价574.8-1803元,累计评论1,**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六名称:xx***水槽厨房洗菜盆黑色大单槽套餐洗碗池水池***台下,售价620-999元,累计评论1,**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七名称:xx******水槽厨房洗菜盆洗碗池**大双槽台上下盆,售价600-916元,累计评论1,**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八名称:xx纳米水槽单槽黑色台下盆嵌入式洗碗池小304不锈钢洗菜盆厨房,售价205-710元,累计评论0,**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九名称:xx水槽304不锈钢**手工双槽套餐厨房洗菜盆洗碗池台上台下盆,售价205-481元,累计评论0,**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十名称:xx***水槽单槽洗菜盆厨房水槽套餐水池洗碗槽菜盆***白,售价205-481元,累计评论0,**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十一名称:xx厨房水槽304不锈钢拉丝单槽**手工洗碗池洗菜台上台下盆,售价205-481元,累计评论0,**详情中标注:“品牌:xxx/xx”。
3、公证实物:水槽两个,在槽体、二维码标识上印有“xxxxx”字样。
三、其他事实
1、原告A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费928元、公证费8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2、原告A公司累计在本院提起诉讼近30件。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系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在其淘宝店铺名称、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宣传页面中使用“xx”、“xxxxx”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被告***在其淘宝店铺名称、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宣传页面及所售商品实物上使用的“xx”、“xxxxx”标识,清晰显著,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上述侵权标识与原告A公司的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且被控侵权商品为水槽,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原告A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故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故被告***在其淘宝店铺名称、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宣传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原告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原告A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链接的销售情况、原告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A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关于B公司的责任,鉴于原告A公司明确撤回对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42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374元,由被告***负担512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放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开展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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