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6581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泰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三角市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泰宏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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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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