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广州泰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6581号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泰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三角市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泰宏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洁 zdqz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韵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