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48695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16-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芝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兴路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