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48695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16-3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芝泽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御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浦兴路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