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63号
申请人: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阳村星港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63号科普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宏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因当事人行为致使本案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