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21817号
原告: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小洪山中区2号422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际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1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际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中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