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76号
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茹,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成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五金机电市场C区3栋112房。
法定代表人:石德波。
原告韶关市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成工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银马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毅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俊杰